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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與土地復墾方案合并

發布時間:2023-10-14 10:44:53      點擊次數:130

日前,國土資源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方案”合并編報制度。

《通知》提出,自今年起,礦山企業不再單獨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礦權為單位進行編制,即一個采礦權編制一個方案,方案名稱為:礦業權人名稱+礦山名稱+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通知》明確,論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前,應當自行編制或委托有關機構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在辦理采礦權變更時,涉及擴大開采規模、擴大礦區范圍、變更開采方式的,應當重新編制或修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在辦理采礦權延續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超過適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務期少于采礦權延續時間的,應當重新編制或修訂。

《通知》要求,礦山企業編制的方案,應按采礦權發證權限,報具有相應審批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審查費用列入部門預算,不得向礦山企業和編制單位收取費用。其中,地質環境保護要重點評審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等地質災害、論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內容;土地復墾要重點評審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保護耕地情況,促進損毀土地優先復墾為耕地,達到可供利用狀態。

《通知》還提出,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督促礦山企業切實履行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礦山企業不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對未按規定履行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義務的礦山企業,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責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準其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不得批準其申請新的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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